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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鄧榕-法學不可大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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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之中,關於行為能力、物的種類、法律行為種類、意思表示瑕疵、條件、代理制度、消滅時效,是考題常客,而且不能僅憑片斷記憶,必須要稍做整理比較才能掌握!前一篇文章談過了行為能力,這次就是要來針對物的種類來跟同學做一個解析,到底物的種類在法學緒論裡面會有怎樣的考試考法?也彙整了關於物的種類的考試重點。

法律關心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民法上的權利,依照它的內容,可分為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準物權。債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行為。物權指的是得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其利益的權利,所以物權的內容、權利支配的對象(權利客體)是物。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取得或交換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水電、手機、吃飯、坐車,這些「物」,它們的內涵與種類為何?在法律上對不同的物,又有什麼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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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而言,「法學緒論/法學大意」這個科目,是拉開與別人分數差距,攸關上榜與否的關鍵!但是法學大意涉及的法律內容極為龐大,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條文用語又抽象難懂,怎麼樣有效率的學習,在最短的準備時間內獲得最高的分數,才是考生應該關切的事!

法學大意的考試範圍,含括了法學總論、民法(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刑法、憲法、行政法、訴訟法、地制法。由102年的法學大意命題比重分析,命題比重較高的首推民法、再來是刑法、法學總論、訴訟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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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買手機、吃飯、坐車、剪頭髮、工作以獲得薪水…。民法基於私法自治,讓每個人想要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人,都可以依自己的行為,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或者負擔義務。可是對於思慮不周的小孩子或青年,法律擔心這些人因為知識、經驗不足,而締結不公平內容的契約,因此必須有一些制度來保護他人,這就是「行為能力」的制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父母)來幫助他做法律行為。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主要涉及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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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各種專有名詞的意義,以及各種分類,是學習法學大意及法學緒論時,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是最常見的考題來源。除了抽象的意義之外,同學們一定也要能自行舉例,這才能確保真正理解,考試以實例題的方式呈現時,才不會腦袋轉不過來。


據報載,台南莊姓婦女,得知某處有一棟舊的透天厝被法拍,她的存款不足,先去銀行詢問是否可貸款,行員告知可先去標再來貸款;沒想到她繳了45萬元押標金,順利以270萬5千元得標後,回頭去乙銀貸款時,卻被告知資格不符。甲女轉而向數家銀行申貸,均被告知,因房子是凶宅,拒絕貸款;於是她轉向聲請拍賣該屋之債權人丙銀行借貸,行員亦回覆是凶宅無法貸款,甲女最終無法獲得貸款。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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