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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保成法學教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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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谷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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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知行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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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採仇恨性言論受憲法保障的立場,其中有關種族仇恨性言論之討論,主要的情節,似都還是在於「政府中立」、「內容中立」的基本邏輯。因為政府不該管制內容,所以任何內容的管制,都可能會被嚴格的審查─即便是種族主義如此惡劣之言論。Virginia v. Black判決一樣跳不出這個框框。但更深一層來看,即便是美國的言論自由,也一向承認「雙階論」,因而容許政府對某些言論予以禁止或限制。問題就在於:主流意見並不願意把「種族仇恨性言論」直接當作一個「不受保護的類型」。而要藉由「真實威脅」等其他類型來涵括種族仇恨性言論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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