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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知行

壹、前言

股東可藉由查閱權獲取公司內部資訊、股東名簿、相關文件資料,藉以幫助其做成資訊充分之決策,並進一步與其他股東聯繫,促進公司治理之完善;亦可藉以監督公司內部人之行為,於必要時藉由訴訟、代位訴訟,保障自己權益。

然而,另一方面,全然賦予股東完全之查閱權,可能導致有心人士加以利用,而使得公司運作受阻。因此如何取得平衡、實際操作可能發生的問題,即考驗著立法者、司法者之智慧。關於股東查閱權,主要規範於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依據,則為公司法第245條。

貳、股東查閱權

一、公司法第210條

(一)得行使查閱權之主體:

1.股東須「檢具利害關係證明之文件」,且必須「指定範圍」。

2.股東得委託他人代為進行查閱及抄錄(經濟部96.3.30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

(二)可查閱之標的:

1.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但必須限於股東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始可(經濟部92.6.16經商字第09202119150號函)。

2.不包括董事會議事錄;亦不包括用以製作財務報表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等。

詳細內容 請參考 國考專門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及聲請選派檢查人制度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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