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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採仇恨性言論受憲法保障的立場,其中有關種族仇恨性言論之討論,主要的情節,似都還是在於「政府中立」、「內容中立」的基本邏輯。因為政府不該管制內容,所以任何內容的管制,都可能會被嚴格的審查─即便是種族主義如此惡劣之言論。Virginia v. Black判決一樣跳不出這個框框。但更深一層來看,即便是美國的言論自由,也一向承認「雙階論」,因而容許政府對某些言論予以禁止或限制。問題就在於:主流意見並不願意把「種族仇恨性言論」直接當作一個「不受保護的類型」。而要藉由「真實威脅」等其他類型來涵括種族仇恨性言論 (註1)。

肆、兼論:我國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管制

對於言論自由的管制,都是以「事後管制」為原則,學說理論也皆對「事後管制」為主要研究討論的重心,尤其是以美國法學說上的「雙階」、「雙軌」,亦為我國學說上最主要的論述依據。然而「事前管制」並非全然不存在,只是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管制」在各國學說實務上都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標準,基本上都認為「事前管制」是「原則禁止」的。接下來本文將從「事後管制」出發,從美國法上的「雙階」、「雙軌」理論來討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後再來論述「事前管制」與其他特殊的重要理論。

一、事後管制:「雙階」、「雙軌」理論

「雙軌理論」是將政府的言論管制區分為「針對言論內容之管制」以及「非針對言論內容之管制」。如此區分是因為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於要防止國家政府基於言論所表現出來的觀點或思想而禁止該言論的表達。因民主國家不應該對於言論「內容」為管制,因此對於言論「內容」之限制的審查當然會比「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的審查更為嚴格。

完整內容 請參考國考專門店 查理週刊與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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