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7.11 03:30 am
本將逐漸走入歷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可望起死回生,司法院認為公設辯護人近來表現良好,研議恢復招考。
公設辯護人由國家招考,負責在強制辯護刑案中替被告發聲。陳水扁前總統前年5月以抗議司法為由,解除3位律師委任,台北地院立即指派2名公設辯護人接手。扁從一開始拒見,諷「請鬼拿藥單」,到後來與2人交談,甚而言謝,充分發揮公設辯護人功能。
司法院於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決定逐步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遇缺不補,由民間法律扶助律師承接強制辯護工作,公設辯護人雖群起抗議,不服「功效不彰」指控,但無法改變大局。司法院於法律扶助法通過後,2004年開始停招。
不過,司法院評估現有資源及社會條件後認為,辯護資源有城鄉差距,現階段應加強公設辯護人角色和功能,且義務辯護、法扶辯護「多元併存」,以維護刑事被告人權。
此外,國科會三年前由台大副教授王皇玉所做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在地化檢驗」報告指出,受訪法官、檢察官、律師,多認為公設辯護人的表現不比法扶律師差,這項實證研究成為司法院決策的參考。
司法院指出,公設辯護人應受更多監督,法律扶助律師評鑑也應加強,經由不同訴訟資源的良性競爭、互補,達到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的結果。
目前全國只有50名公設辯護人。花蓮地院及高分院、金門地院及高分院,連江地法等處,目前無公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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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