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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7.11 03:30 am

本將逐漸走入歷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可望起死回生,司法院認為公設辯護人近來表現良好,研議恢復招考。

公設辯護人由國家招考,負責在強制辯護刑案中替被告發聲。陳水扁前總統前年5月以抗議司法為由,解除3位律師委任,台北地院立即指派2名公設辯護人接手。扁從一開始拒見,諷「請鬼拿藥單」,到後來與2人交談,甚而言謝,充分發揮公設辯護人功能。

司法院於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決定逐步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遇缺不補,由民間法律扶助律師承接強制辯護工作,公設辯護人雖群起抗議,不服「功效不彰」指控,但無法改變大局。司法院於法律扶助法通過後,2004年開始停招。

不過,司法院評估現有資源及社會條件後認為,辯護資源有城鄉差距,現階段應加強公設辯護人角色和功能,且義務辯護、法扶辯護「多元併存」,以維護刑事被告人權。

此外,國科會三年前由台大副教授王皇玉所做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在地化檢驗」報告指出,受訪法官、檢察官、律師,多認為公設辯護人的表現不比法扶律師差,這項實證研究成為司法院決策的參考。

司法院指出,公設辯護人應受更多監督,法律扶助律師評鑑也應加強,經由不同訴訟資源的良性競爭、互補,達到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的結果。

目前全國只有50名公設辯護人。花蓮地院及高分院、金門地院及高分院,連江地法等處,目前無公辯人。

2011/07/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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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公設辯護人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附註: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記官類科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五十五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五十歲以下;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二、表列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星星 公設辯護人應試科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為:

◎一、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
占20%,考試時間2 小時。
※二、五等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 小時。
◎三、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類科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70%;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30%,考試時間2 小時。
※四、三等考試(除公設辯護人類科外)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 小時。
※五、五等考試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英文占30%,
考試時間1 小時。
參、專業科目除五等考試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公設辯護人共同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公設辯護人 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學
八、商事法

星星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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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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