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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下列何者是刑法修正理由內所提出之說明?
A.連續犯之處罰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B.連續犯之處罰過於嚴苛
C.連續犯之處罰能達到尊重人權,迅速審判之目的
D.實務上對連續犯範圍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解析:本題是99年高考三級考試試題,答案是D。
刑法§56刪除理由:「按連續犯在本質上究為一罪或數罪,學說上迭有爭議,一般均認為連續犯在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故本法承認連續犯之概念,並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本法規定連續犯以來,實務上之見解對於本條「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趨於寬鬆,每每在起訴之後,最後事實審判決之前,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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