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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甲與乙進行訴訟。法院判決乙敗訴,將判決書送達乙之住所,適乙不在家,由不懂中文之菲傭收受判決書。嗣後菲傭忘記將該判決書轉交於乙。該項送達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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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以通知達到相對人,就是說該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在通常情形已送達於相對人的居住所或營業所,一經送到即為到達,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謂相對人閱讀與否,該通知即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本題答案是A。這題是95年司法五等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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