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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6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力益之主體? A.不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且無組織暨自主意思者 B.未成年之自然人 C.社團法人 D.不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但有一定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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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是96關務四等考題喔,答案是A

【釋字第486號: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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