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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比例原則?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即得拘提之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解析]本題是96警察三等考題,答案是C。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得聲請拘提之各款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可認其確係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條件外,其餘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規定,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前揭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亦有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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