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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據何種解釋方法,可得知第一項之既遂罪應含有「死亡結果」之不成文要素:(A)文義解釋(B)歷史解釋(C)體系解釋(D)目的論解釋
答案:C
解析:藉由法律規定之前後項,解釋出第1項之既遂罪應含有「死亡結果」,係考量到法律秩序之構造,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反之,如果因實行而造成結果者,則為既遂,殺人之目的在於死亡,否則不稱做「殺人」,這種解釋方式,稱為體系解釋,法律之體系,有外在體系,例如編排之關連位置,有內在體系,是指法律秩序的內在構造、原則及價值判斷而言,故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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