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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之集會自由與憲法第十一條之著作、出版自由,同屬下列何者之範疇?

(A)人性尊嚴   (B)表現自由   (C)結社自由   (D)宗教自由

 

答案:(B)

解析: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選(B)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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