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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甲於遺囑中寫明將所有財產遺留給其寵物狗乙,甲死後遺留一千萬元,其子丙不服,有理否?

A丙有理,但由乙丙各自取得一半財產

B丙有理,乙非權利主體,丙取得所有財產

C丙無理,遺產之處分,為甲之專屬權

D丙有理,但 丙僅取得特留分,為遺產之四分之一

 

 

 

答案:B
解析:人才有權利能力,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寵物狗乙是物,不是人,不得享有權利,故原則上要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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