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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交往多年女友遭乙追走,甲極為憤怒,但又沒膽去教訓乙出氣,於是甲決定藉酒壯膽。某日,甲把自己灌醉之後,前往乙之住處,適逢乙正要回家,甲在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將情敵乙毆傷出氣。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修正刑法,對甲該如何處斷? A 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不罰 B 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C 甲仍舊構成傷害罪 D 甲是基於義憤而傷人,應減輕其刑

 

 

答案: C

解析:甲在行為當時,是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下,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但是立法者為了避免有人存心利用此規定,使自己自陷於精神障礙狀態,故於第3項又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故本題的甲藉酒傷人,仍應構成傷害罪,故選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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