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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A 所謂之消滅時效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 除斥期間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 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答案: C

解析:所謂消滅時效,是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其因時效而消滅者,不是權利本身,而是請求權,因此民法第125條才會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債務人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主張「拒絕給付」,故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做為裁判之資料,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以為行為時起算,有中斷或是不完成之規定。所謂除斥期間,指權利預定的的存續期間,目的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以形成權為適用對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又規定外,自權利發生起算,且不得展期,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應該依職權調查。選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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