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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

A法官

B檢察官

C法院書記官

D公設辯護人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第26條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故A法官、B檢察官及C法院書記官都可以為聲請迴避之對象,而不及於公設辯護人,故選D。此外,公設辯護人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3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被告與公設辯護人屬於同一方,通常不須有迴避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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