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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答案:B.
解析: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並不是由當事人所成立之契約,規定於債之發生,是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之一故選項A.錯誤,選項B.則正確。不當得利的規範目的在於去除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於賠償受損人所受之損害,因此,有可能受益人之所以受益與受損人無任何關係,但是也可能是受損人有意識的增加受益人之利益,從民法第179條規定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可知在此是指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故C.錯誤。民法第181條前段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因此,D.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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