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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新台幣五百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不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A.甲可向丁要回房子B.甲可向丁索取房價C.甲只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D.甲可叫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答案:C.解析: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與丙所為移轉房子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但丁是不知情之人,丙則與丁成立買賣房子之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給丁,丁基於土地法第43條及善意取得原則,取得該房子之所有權,甲喪失對於房子之所有權,故選C.甲只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為丙出賣甲的房子,造成甲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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