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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何時得不記明理由?
A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B行政處分之理由相當繁複者 C處分之相對人不確定者 D非嚴重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解析:本題是97地方五等考試試題,答案是A。
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載明理由,乃現代法治國家對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然而行政處分之種類繁多,處理上之考量因素亦各有不同,若全然要求行政機關敘明理由,對於行政效率恐受影響。因此,行政程序法乃於第97條乃設有若干不必記明理由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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