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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計程車司機A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A的脖子。A擔心遇害,交出皮夾。甲、乙事後分贓時發現皮夾內並無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D)甲乙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答案:C,本題為100年司法官第一試考題
【解析】

依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1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本案中,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A的脖子屬於致使A不能抗拒而使之交付,然而甲持水果刀係屬刑法第321條第三款攜帶凶器,故甲乙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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