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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刑股份總數 5%之股份。丁及戊二人因經營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合,乃辭去 A 公司董事職務,並將所持有分別各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股份轉讓予原非 A 公司股東之辛。甲召開董事會,擬做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之決議,但乙、丙二人表示反對。請問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A.甲
B.己
C.庚
D.辛
【解析】
公司法第220條、第173條、第171條
解答:B,本題為101年司法官一試 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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