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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解析:本題是97司法(二)五等試題,答案是B。當事人之一方,應先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學說上稱為「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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