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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B.非公務員教唆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C.公務員幫助非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D.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為自己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
解答: C. ,本題為102年關務特考三等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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