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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於立法院審議議案過程中,得不受邀請備詢? A本於五院相互尊重立場,並依憲政慣例 B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並無司法、考試、監察等權之實權,既無實權,自無義務備詢 C因憲法本文明文規定 D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並無議案提案權,故無必要代表備詢
解析:本題是96普考、97身心五等試題,答案是A。
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文(節錄):「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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