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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解析:
刑法第134條限於故意,所以A選項錯誤。公務員包庇走私,既然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已有因其身分而特別規定,當然不再適用第134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刑法第163條也有規定,所以不再依第134條加重,只有D,對於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之行為,沒有針對公務員特別規定加重,才適用刑法第134條。故D為正確。

解答: D,103年高考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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