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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於簽署後,尚須經過何種程序,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A. 由臺北市之立法機關通過並公告
B. 由外交部發布,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C.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D. 由聯合國發布,行政院公告其中譯文
解析: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釋字第329號解釋並認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所以必須通過立法將條約轉化為國內法來加以實施。因此C才是正確的。
解答: C,103年高考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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