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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檢肅流氓條例中的部分條文曾被司法院大法官先後兩次宣布違憲,其共同指涉的部分係侵犯下列何種基本人權?
A.平等權B.人身自由C.訴願權D.訴訟權
解析:本題答案是B.。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曾說明,「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7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釋字第523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留置處分,係為確保感訓處分程序順利進行,於被移送裁定之人受感訓處分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人身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惟同條例對於法院得裁定留置之要件並未明確規定,…上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前揭本院解釋意旨不符,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皆針對人民之身體自由所作之解釋,故應選B.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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