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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是對於何種原則之修正?
A.契約自由原則B.不溯及既往原則C.所有權絕對原則D.過失責任原則
[解析]本題答案是A。
對於危急之病症,醫師擔心將來病人過世,醫療費用無人支付,或是病癒之後,無力支付,而不願醫治,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權,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即是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限制醫師締約之自由,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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