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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某航空公司班機降落時,起火燃燒,乘客驚慌逃生,機組人員甲爭先逃生,將乘客乙的腳踝踩傷。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正當防衛,不罰 B.緊急避難,不罰 C.甲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不可主張緊急避難,成立傷害罪 D.避難過當,但得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解答:就構成要件,客觀上甲踩傷乙屬傷害行為。主觀上如甲出於故意就屬故意傷害行為,如非出於故意,屬過失傷害行為。就違法性而言,重點在甲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第2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航空公司的機組員甲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故無法主張緊急避難。再者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因此甲成立故意或者過失傷害罪,答案是C喔!你答對了嗎?這題是96年五等地特考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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