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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關於告訴制度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告訴制度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C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告訴,檢察官即不能進行偵查
D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有客觀不可分效力
答案:B
解析:
A錯誤,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凡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檢察機關都應該處理。
B正確,立法者之所以將某些犯罪行為規定為須告訴才論罪,是為了尊重被害人是否願意追訴加害人之意思,故以告訴為訴訟要件,限制司法機關之追訴及審判權。
C錯誤,僅應為不起訴處分,但仍得事先進行調查。
D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效力,是指對於犯罪之一部告訴,全部皆為告訴,其實這樣視犯罪一部與另一部之關係是否皆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是,反而沒有不可分,為了尊重告訴權人之意思,應該要不及才是,故告訴沒有完全的客觀不可分效力,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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