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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乙女終止收養關係,與丙離婚。嗣後,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A,本題為100年律師第一試考題
解析:民法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甲跟丙結婚,丙為乙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969條規定,本題乙跟丙為直系姻親關係。
嗣甲丙離婚並且甲乙終止收養關係,乙丙間姻親關係消滅,惟依民法983條第2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乙丙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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