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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甲為離島交通船的船長,一日滿載乘客前往離島,行至中途,輪機室起火,交通船有沉沒之危險,所有乘客均穿好救生衣物跳入海中,惟船長並無救生衣,為求活命,乃奪走乘客A的救生圈,先行跳入海中漂浮,致使A因無救生圈而溺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奪走救生圈之行為,為逃生行為,係屬於緊急避難的不得已行為,不罰
B.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卻先行逃生,雖違背道義,但尚不須負刑事責任,不罰
C.甲為逃生而奪走救生圈,致A溺斃,雖屬於避難行為,但法益權衡仍有過當,應承擔過當之責
D.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D,本題為100年司法官第一試試題。
解析:刑法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本案中,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依刑法第24條第二項不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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