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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債權人於民國60年5月1日借款給債務人時未約定清償期,故債權人於民國70年3月2日以存證信函限債務人於10日內清償,但債務人仍未清償,時至民國101年6月3日債權人又向債務人起訴清償此筆借款,債務人主張不予清償,法律上的依據為何?
A.送達期間 B.除斥期間 C.取得時效 D.消滅時效
解答:D,本題為101年三等警察特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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