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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甲簽發新臺幣 100 萬元之記名本票一紙予乙,乙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予丁,但於簽名之旁記載「背書於貨物收訖後生效」,丁於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丙背書附條件為由拒絕付款

B.甲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

C.甲得以該本票附條件而無效為由拒絕付款

D.甲得以丁並非善意為由拒絕付款

 

 

 

 

  【解析】

本題係「記名本票」,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須背書轉讓。而乙係「交付」予丙,此時將構成受款人與第一背書人不一致之情形,即屬背書不連續。

解答:B,本題為101年司法官一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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