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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解答:C, 本題為101年普考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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